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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竹律师凌灿伟发表补充协议书

   大竹律师凌灿伟发表补充协议书

 甲方:王某某,身份证号码51023219XXX153740

       张某某,身份证号码51302919XXX71461

乙方:龚某某,身份证号码51302919XXX154476

甲乙双方于2021年2月23日签订《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》,现甲乙双方对该协议书的部分内容进行变更,甲乙双方本着自愿、平等的原则,就变更内容特达成如下协议:

    一、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就2021年2月23日签订的《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》第一条赔偿金额由860000元变更为910000元,大写:玖拾壹万元。大竹律师  大竹县律师

二、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就2021年2月23日签订《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》第二条变更为:该910000元(大写:玖拾壹万元)在本协议签订时,乙方支付的总金额为800000元,大写:捌拾万元,剩余110000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竹支公司支付,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竹支公司未支付给甲方,则乙方仍然支付给甲方110000元,支付时间为2021年4月30日之前。

三、甲乙双方必须按照本协议履行,若任何一方违约,须承担违约金100000元,大写:壹拾万元。

四、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更改协议。

五、本协议系甲、乙双方真实意思表示,无欺诈、胁迫、乘人之危等违背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。

六、本协议一式二份,甲乙双方各执一份。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。

七、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。

  甲方: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 乙方:

年   月   日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年   月   日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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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解决了很多疑问,谢谢

    来自四川-达州用户2018-11-0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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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谢谢律师的建议!

    来自四川-达州用户2018-10-1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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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您的解答很详细,消除了我心中的顾虑,谢谢

    来自四川-达州用户2018-08-28