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
民 事 裁 定 书
(2020)川17民终1593号
上诉人(原审原告):余某军,男,汉族
委托诉讼代理人(特别授权):陈**,重庆周*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被上诉人(原审被告):熊某平,男,汉族
委托诉讼代理人:凌灿伟,四川黎明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上诉人余某军因与被上诉人熊某平合伙协议纠纷一案,不服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(2020)川1724民初1459号民事判决,向本院提起上诉。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。
本院在审理过程中,上诉人余某军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撤回上诉。
本院认为,余某军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,不违反法律规定,本院予以准许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,裁定如下:
准许余某军撤回上诉。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。
二审案件受理费5050元,减半收取2525元,由余某军负担。
本裁定为终审裁定。
审判长 郭 彤
审判员 胡光俊
审判员 程 瑜
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
书记员 李秀玲